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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1、在行政赔偿被告举证责任中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 2、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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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规定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2、但,原告对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大小等都是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地方,在一并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均应举证说明: ①损害事实存在。 ②损害结果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有因果关系。 ③损害的程度,之所以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是国为行政赔偿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这样分配的: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对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来提供证据。其中原告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而被告对上述事项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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