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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
1、虽然合同到期,但物业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你们继续享受着服务,所以你们和物业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交纳物业费 2、如果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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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就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因此,如果业主没有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提供资质证明,但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也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合同并没有在印花税所规定的印花税应税项目中,所以,对于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并不需要交印花税。
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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