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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是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不是你上面的每...
法律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只要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就应该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是除了正常支付这一天工资外,额外支付3倍作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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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是这样的: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搜集证据(例如: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加班事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由此可知,劳动法加班证据主要包括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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