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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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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下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数据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本记录。当事人在质证视听资料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原件确有困难,并经法院许可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2)原件或原件已下存在,可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件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在法庭上播放或者显示,当事人应当进行质证。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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