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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
司法实践中B超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予以必要说明,同时对于就诊期间是否存在不当或过错行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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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B超未检查出胎儿畸形,不一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有责任,检查的单据就是证据,你可以起诉医院请求赔偿。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大排畸主要筛查国家卫计委规定的六大类严重胎儿畸形,包括无脑畸形、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单腔心。这也是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所在。这六大类严重疾病是难以治愈的,可被超声检查出的,是超声医生必备的技能,基本能在18周至26周左右被确认。除了这六大类严重畸形,其他胎儿畸形的产前超声检出率约为50%70%。部分胎儿畸形产前超声是检测不出来的而在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因医疗机构产前保健存在过错侵犯了缺陷儿父母的“生育选择权”、“知情同意权”支持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对于基于缺陷儿的残疾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都不予支持,理由为缺陷儿的残疾并非医疗机构的产前保健所导致。这种裁定也是兼顾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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