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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B超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予以必要说明,同时对于就诊期间是否存在不当或过错行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胎儿B超漏诊造成畸形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内容是产前B超检查必须检出六种严重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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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B超漏诊造成畸形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内容是产前B超检查必须检出六种严重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的软骨发育不全。对于这六种严重畸形,如果检查出现漏诊,导致畸形婴儿出生,则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对于其它类型的胎儿畸形,产前B超检查漏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腭裂,如果报告单明示胎儿的面部,腭部无畸形,而实际产出了畸形的孩子,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告知产妇不可能将所有畸形排除的情况下,B超等辅助检查允许有漏诊。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医院说18-24周做B超检查是查是否畸形,但我们在26周时去医院检查过,也算中间检查,当时情况非常特殊,并没有做B超,病历记载说是我们拒绝做B超检查,但其实是医生的误导才使我们没有做,并且签字的和当时检查做病历记载的并非同一个人,而是一个实习医生,我们认为病历记载并没有反映真实情况,应该记做未作B超检查,而不是我们拒绝,但现在情况就是这样,是不是对我们非常不利?病历记载即便不真实是不是也没有办法推翻?另外,我觉得中期检查正是检查胎儿畸形时候,而医院轻率的就没有做,也是有责任的吧?作为患者并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还不是一切听医生的!
如果鉴定后确实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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