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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控告、举报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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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控告、举报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或逾期未处理的,以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等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控告和申诉;(三)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职工对用人单位侵犯其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而拒不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收取职工钱物的,责令退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决定无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解除合同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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