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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并不是一定要约定合伙期限,对此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并不是一定要约定合伙期限,对此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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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并不是一定要约定合伙期限,对此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我想你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的相关规定已经了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合伙经营的期限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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