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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择和解聘...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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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是全体业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计划; 5、选择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护资金; 7、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和重建;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分配和使用经营收入;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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