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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逐一加以解读: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
业主大会的主体包括业主、房地产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交筹备组后,筹备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会议,记录选票,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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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议的成立过程包括:五名以上业主提交准备业主会议的书面申请,由居委会提交准备小组;准备小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会议,记录投票;审查投票章程和管理规定,并公布投票结果。
各地略有不同。 一般程序如下: 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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