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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目前还不明确。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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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我国侦查、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对于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综合上面所说的,辨认笔录就是属于为辩认人辩认的人或者是物品所陈述出来的证据,对于辨认的见证人如果存在的话,那么一般都会在二名人员以上,从而还要确定与此案件没有任何的关系,这要出来的结果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证人认识嫌疑人需要做辨认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辨认笔录这方面的规定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辨认他必须要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之下才能够进行的,而且辨认的活动必须要有其他的类似对象来进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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