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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哪一种证据?

2021-09-30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综合上面所说的,辨认笔录就是属于为辩认人辩认的人或者是物品所陈述出来的证据,对于辨认的见证人如果存在的话,那么一般都会在二名人员以上,从而还要确定与此案件没有任何的关系,这要出来的结果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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