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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
连环购车案,买卖关系成立,虽然未过户,但还是由最后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力赔偿的数额需要达到至少30万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以所在省高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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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连环购车出了事故由最后得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出借的;(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六)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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