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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案,买卖关系成立,虽然未过户,但还是由最后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力赔偿的数额需要达到至少30万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以所在省高法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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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按此规定你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整。但从各方面进行考虑,还是办理过户为好。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文件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于200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该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交付,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证据就应该尽快收集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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