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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连环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对该车承担赔偿责任

2022-01-27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文件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于200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该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交付,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证据就应该尽快收集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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