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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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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一、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为被害单位和个人挽回损失的职责。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七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四、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法学界通常对该条规定,称为对犯罪分子所得的追缴。习惯上称为“刑事追赃”或“追赃”。凡与刑事追赃有关的法律制度统称为刑事追赃制度。依据该条规定,称作“赃款、赃物”的财物,即通常所说的“赃”,从严格意义上讲,应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将违法所得财物转化为其他财产形态后的财物,连同其所得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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