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具体限制性规定如下: (1)对主体身份的限制性: 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法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投标人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允许参加个人投标的科研项目招标,个人才能投标。 (2)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投标。 (3)投标人之间具有管理关系、控股关系的限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投标人的负责人是同一人,投标人之间具有管理关系或控股关系的,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违规行为: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根据《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3人已浏览
14,857人已浏览
511人已浏览
3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