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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限制性规定如下: (1)对主体身份的限制性: 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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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禁止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书写投标确认函时,必须按照投标确认函格式的规定进行书写,否则书写的确认函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各方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公司在中标后,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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