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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事项有哪些的回答: 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
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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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必经复议 (一)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选择复议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问题可以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3、涉税举报奖励; 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6、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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