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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
要是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均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知道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的有哪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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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等等。
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操作: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厂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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