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的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近几年,借贷型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在江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盛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共接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民间借贷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段,这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还会危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经侦大队通过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正面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集资诈骗者的民间借贷欺骗伎俩,以免上当受骗,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集资诈骗犯罪做斗争,主动预防和制止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 2、正确引导民间富余资金的投资方向,制约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案件发生。积极拓宽各种合法的投资融资渠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外汇、保险、基金投资等金融市场,适当发展彩票市场,加大对国债、基金宣传的力度,引导群众把闲置的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高的国债、基金上来,以此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启动居民积淀资金,鼓励居民积极投资,将资金用在社会发展需要中,使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取得“双赢”的效果。 3、加大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有力地震慑集资诈骗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实施严打方针,加强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进行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把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的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所以民间借贷和诈骗最大的区别就是借款人是否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多数来说诈骗一般是骗人去投资、入股而不是借钱,只要是借钱就有还钱的义务,而还不上多数是无力偿还,也有一些事有钱不想还,但只要是借贷关系就不构成诈骗罪。关于民间借贷诈骗的区别请参考上边回答。
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例如,借贷人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对此,有人认为只要到期不还所借款,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还有人认为,只要借款人到时候承认欠账,就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应以民事借贷纠纷处理。应当承认,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够还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因此,罪与非罪的区分,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第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才越明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3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