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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民间借贷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段,这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还会危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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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广义也包括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 2、非法集资形式上于民间借贷无异,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另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另外的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要打击的对象,不受法律保护。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民间借贷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段,这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还会危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经侦大队通过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正面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集资诈骗者的民间借贷欺骗伎俩,以免上当受骗,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集资诈骗犯罪做斗争,主动预防和制止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 2、正确引导民间富余资金的投资方向,制约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案件发生。积极拓宽各种合法的投资融资渠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外汇、保险、基金投资等金融市场,适当发展彩票市场,加大对国债、基金宣传的力度,引导群众把闲置的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高的国债、基金上来,以此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启动居民积淀资金,鼓励居民积极投资,将资金用在社会发展需要中,使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取得“双赢”的效果。 3、加大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有力地震慑集资诈骗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实施严打方针,加强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进行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把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和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有的时候,虽然在表面上,双方间有正常的借条或欠条等证据,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比如谎称自己在投资什么项目,有高回报,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将款借给借款人,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项目,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时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取得借款后也根本不可能再将借款归还出借人。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属于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有无归还借款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发生经济变化,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的,虽然没有还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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