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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诈骗的不同在于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诈骗行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2、注意借款原因。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一般是由于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3、注意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合法的民间借贷,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1、审查行为人在借款前是否有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已经债台高筑,或者没有任何财产和合法职业,但大量向他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出具借条,仍然可以判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即使利用夸大还款能力等一些欺骗方法获得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经营损失等客观原因,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但由于其拥有的财产等其他财产可以保证贷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欺诈。二、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在诈骗案件中,为了诈骗成功,行为人在借款时往往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者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者承诺高额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用本息还款。而且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由于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三、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诈骗犯罪行为人在诈骗财产后通常不打算归还,所以在获得财产后会挥霍,如赌博、还债、挥霍、放高利贷等。而且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都会按照约定将贷款用于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4、审查行为人不能偿还贷款的原因。如果诈骗犯罪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拒绝返还贷款,或者因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偿还贷款,可以推断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民事借贷纠纷,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经营损失、不可抗力等。一般来说,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偿还,即可以偿还而不偿还;民事借贷纠纷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偿还,即无法偿还。五、审查行为人不能偿还贷款后的态度。诈骗犯罪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欠款的事实,或者转移资金,逃避隐瞒,拒绝返还。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贷款后,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和减少受害者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1、民间借贷不管多少,只要没有诈骗行为,就不能算为诈骗。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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