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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民间借贷诈骗

2021-11-08
1、审查行为人在借款前是否有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已经债台高筑,或者没有任何财产和合法职业,但大量向他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出具借条,仍然可以判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即使利用夸大还款能力等一些欺骗方法获得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经营损失等客观原因,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但由于其拥有的财产等其他财产可以保证贷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欺诈。二、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在诈骗案件中,为了诈骗成功,行为人在借款时往往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者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者承诺高额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用本息还款。而且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由于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三、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诈骗犯罪行为人在诈骗财产后通常不打算归还,所以在获得财产后会挥霍,如赌博、还债、挥霍、放高利贷等。而且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都会按照约定将贷款用于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4、审查行为人不能偿还贷款的原因。如果诈骗犯罪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拒绝返还贷款,或者因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偿还贷款,可以推断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民事借贷纠纷,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经营损失、不可抗力等。一般来说,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偿还,即可以偿还而不偿还;民事借贷纠纷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偿还,即无法偿还。五、审查行为人不能偿还贷款后的态度。诈骗犯罪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欠款的事实,或者转移资金,逃避隐瞒,拒绝返还。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贷款后,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和减少受害者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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