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项目审批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到达开标现场前,人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2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2,378人已浏览
1,4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