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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 第 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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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这一差异就其归纳出来,大概有这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合同无效和可城乡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认定的标准依据是这些方面,一般来说,合同在五个方面无效。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第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的标准和依据。然后确定可撤销的合同。这只是一时表合同的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说,他没有自愿签字,而是被胁迫欺诈,或者被乘客的危险和非自愿签字。这是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的。其次,它们的性质不同。因此,无效合同的性质从签订之日起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可城乡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它的性质不同。三个不同。正是这两种合同啊,当形式无效的认定权和行是可撤销的权利时,他们所受的期间时效是不同的,也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没有啊时间限制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可以认定无效。没有期限限制。可撤销合同有期限。也就是说,从这份合同有可撤销理由之日起,必须在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这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所有的撤销权都会丧失。这是行使期间的时效。总共有三个区别。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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