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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中止探望权利的理由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行为...
法定的中止探望权利的理由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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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法定情形。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却属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暂时中止其探望权。但这并不代表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义务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这说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有正当的理由,我们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离婚后拒绝探视的理由阻止对方对孩子的探视,但是当我们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时,希望大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事情的解决,否则不仅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同时也不是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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