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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其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就可以申请中止,但只是暂时的,想永远终止是不可能的。 另外,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中止对方的探视,这样不利于孩子...
以下是暂停探视权的情况: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生命的传染病,可能通过与子女的一般接触传染给子女;2、探视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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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止探望的条件《》(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1、是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2、是权利人在行使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3、是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定的中止探望权利的理由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行为若对子女构成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探望权纠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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