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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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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凡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包括: (一)电子数据; (二)书证; (三)鉴定意见;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物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 (九)证人证言。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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