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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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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该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或者该公司已经实际享有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或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该公司才要对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用员工的名义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员工有权选择同意或拒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履行职权的人员,应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由个人同意,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会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各项事项都拥有决定权或控制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是不可能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而让一个普通的员工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最可能的目的就是实际股东想通过此方法来逃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个人认为,员工应该拒绝公司的要求,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一般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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