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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主要有:1、以个人、企业名义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屋;2、经济适用房;3、成本房(含中央产房));4、危险改革拆迁房屋;5、商品房;6、别墅;7、办公室;8、商店和商品房;9、工厂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公益用房、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借款合同)。4、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7、授权委托书(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个人,如果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8、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九、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允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是否与所有权档案的记录一致,检查所有权证明的真实性,并由审核人签字。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其他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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