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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委员会管辖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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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以及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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