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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你描述不清楚。结婚以后你是在父母的资助下买房的,资助时是否有约定,或者是明确赠与一方,如果都有且有拿不出相应证据那么离婚时就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女方名下,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登记为男女双方共有,则要看女方父母出钱还贷款时是怎么说的。如果是明确是给女方的,就是女方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说是给女方的,就是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出钱还贷款的时候说是赠与,就不用还;如果女方父母说是借款,则应该作为债务偿还父母的。
房管局会这样要求。既然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另一方放弃也正合你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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