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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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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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