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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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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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