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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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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因为在劳动合同签订阶段,劳动双方处于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旦确定,就会对劳动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时,必须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同时,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调动的原因往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需要经过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工资的,用人单方面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何工资。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者可以胜任新工作,如果没有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负责培训和教育,使劳动者能够适应新工作。劳动者生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变动均为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所以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即便是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形,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均涉嫌违法。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岗位的。因为,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时,必须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还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调岗的理由往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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