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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证过期; 2、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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