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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受偿的问题。

2021-03-22
问题一: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怎么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二:企业申请破产后,最大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 法律回复: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最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然后清偿企业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再清偿破产企业拖欠国家的税金,最后才会清偿一般性的债务。 如果破产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先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面顺序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假设一下,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那么拖欠国家的税金就无法清偿;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国家的税金,那么一般性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 所以,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就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也就是说,最大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清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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