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1,山口公司承包的工程既包括土建工程,也包括水电安装工程,故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序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