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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自觉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地参与教育改造活动,...
1. 贩毒量达到50克及以上,将被判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2. 贩毒量在10克至50克之间,将被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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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和缓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形、执行方式和考察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但符合条件的患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群体和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等也可以依相关法规予以准许。监外执行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采用的一种灵活执行方式,可以在行刑宣告和具体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交叉运用。而缓刑则更偏向于一项附带有一定条件的暂不实际执行原审判处刑罚的制度,通常会伴随着刑事判决本身就宣告出来,并设定一个相应的考验期。在此期间,罪犯若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未再度犯下新的罪行或违反法律法规,服完考验期后,原先判决的刑罚即可不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符合第二项规定情形,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情况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在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上,各国主要采用了三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是原则上将该民事诉讼交由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是法国、德国类型的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第二种是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的单独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例如英国1870年《没收法》之规定; 第三种是将它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可见,各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立法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1、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3、工伤与工伤人员应履行其他民事判决的义务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工伤人员也应按照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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