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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将辅导工作情况作为考评主承销商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对辅导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
辅导机构至少应有三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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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辅导协议。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还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辅导机构应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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