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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也需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4)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 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非法指挥或者强迫冒险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留劳动者;(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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