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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尚未提交法院撤回,但已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经质证不能撤回。证人证言必须真实有效,证人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情节轻微可能被罚款或拘留,情...
如果证人证言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已经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则不能撤回。如果只是协商好愿意作证,但并未提交法庭,则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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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人证言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即已经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则不能撤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讯问和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核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还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只是协商,愿意作证,但没有提交法院,可以撤回。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有效。证人在法庭上撒谎或者隐瞒重要证据的,情节轻微的,将被罚款甚至拘留。情节严重的,对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能构成伪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没有无效的,只有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以下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2)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益的证人;(3)有疑问的视听材料;(4)无法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印件;(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词。
没有无效的情况,只有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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