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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能不能撤回

2021-11-20
如果证人证言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即已经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则不能撤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讯问和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核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还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只是协商,愿意作证,但没有提交法院,可以撤回。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有效。证人在法庭上撒谎或者隐瞒重要证据的,情节轻微的,将被罚款甚至拘留。情节严重的,对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能构成伪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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