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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
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区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或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或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使其包含身体权的内容。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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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健康权中,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健康权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侵害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死者生前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三种。致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 1、受害人的医疗费; 2、受害人的营养费; 3、治疗期问的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 4、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人。致人残废就是指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治疗后不能恢复或不能全部恢复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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