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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健康权民事责任有什么

2022-04-14 490人已浏览
  • 严卫其律师

    严卫其律师专职律师

    福建亨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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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如下: 1、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行为人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物质,以补偿和安慰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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