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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死者生前的人...
侵害生命健康权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及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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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害他人生命权中,由于只有在剥夺他人生命之后才构成侵害生命权,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等民事责任方式都不适用。由于受害人的生命已经终结,不可能对其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侵害生命权中侵权人一般只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者家属支出的丧葬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生命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侵害生命权的最重要的损害——受害人生命的损失,无法进行补救。在侵害健康权中,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害健康权的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侵害身体权一般并不损害受害人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基,所以,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外,还包括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精神上所蒙受的痛苦,赔礼道歉的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愤怒、悲伤、忧郁等不良情绪,恢复其精神上的安宁。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你所提及的因侵害健康权而提起的赔偿。其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种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因治疗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整容费等;二是生活上需要增加的支出费用,如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三是因误工、残疾导致实际经济收入的减少,也叫做残疾赔偿金。除此,你同时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处理此类纠纷时,你可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到事件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各种费用的支出,一定要有证据,不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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