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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所拍得的汽车虽然没有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也可以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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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房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为:(一)私房转移登记需提交的资料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买卖合同(原件);③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收件窗口领表——收件窗口交件——契税、收费窗口交税费——发证窗口验件、领证(三)私房交易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双方50%,按实际转移部分计算。2、登记费:购房人交纳①住宅:80元/套;②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3、契税:购房人交纳①住宅:个人购买普通住房(144㎡以下)按交易额的1.5%交纳,非普通住房(144㎡(含)以上)按交易额3%交纳;单位购买按交易额的3%交纳;②非住宅:按房产交易额的3%交纳。按实际转移部分计算。4、营业税及附加:卖房人交纳①普通住房(144㎡以下),转让时不足5年,按交易额的5.55%交纳,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及附加;②非普通住房(144㎡(含)以上),转让时不足5年,按交易额的5.55%交纳,超过5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差额的5.55%交纳。5、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卖房人交纳,住房转让时不足5年按下列方式交纳①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②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交纳。住房转让时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的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者,按照购房金额多少,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6、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7、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二、办理房产赠与的程序:应首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手续,请向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及费用标准。之后,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赠与登记手续,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为:(一)房产赠与需提交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1、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赠与还需提交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赠与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共有人委托书;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书面意见。2、若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交共有权人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收件窗口领表——收件窗口交件——契税、收费窗口交税费——发证窗口领证(三)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①住宅:6元/平方米;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2、登记费:由受赠方交纳①住宅:80元/套;②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4、印花税:5元/本(由受增人交纳)。5、契税:由受赠方交纳,按房产交易额的3%交纳。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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