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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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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规定是: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必须收集各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严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实体性规则,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的规则,程序性规则,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则,这些都是最新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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