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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规定是: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必须收集各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严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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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第二,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在起诉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而在审判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明确了禁止采取的非法取证手段。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去获取证据均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纵观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属于“区别对待说”,即有些情况下要排除,有些情况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赋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对非法证据进行界定其实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般对于非法证据我国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也就是说收集而来的非法证据不会起到任何的证明作用,相当于是作废的证据。同时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此时还可能会追究收集人的法律责任。
1、《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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