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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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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你到07年3月份为止,再该公司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五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计算,公司要支付你一个月半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你的问题没有能够说清楚。如果是你们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应支付你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在08年2月1日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从次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日止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补缴社保,出具证明,支付双倍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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